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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妇女维权解答(四)

来源: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3-24 09:29 阅读次数:

 编者按: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成立110周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四周年之际,为携手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妇女维权工作,怀宁县妇联、怀宁县司法局将通过线上普法问答、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向广大妇女群众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将充分发挥巾帼法律服务队的专业优势,及时在线解答妇女群众的各式法律问题。

今天推出的普法栏目对有关人身权益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Q

 

超市保安怀疑你偷了商品,有权搜身、搜包,不让你离开吗?

A

保安无权搜查顾客身体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更不能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在我国,有权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以及飞机场、火车站等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法律指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Q

女性身体可以被男性工作人员搜查吗?

A

不能。即便被搜查者是一名犯罪嫌疑人,男性侦查人员出示了证件和搜查令,也不能搜查该女性的身体。因为法律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法律指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139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Q

老年妇女被儿子赶出家门,怎么办?

A

您可以到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儿子所在单位要求调解,或者找妇联、法律援助机构、派出所寻求帮助。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如果情节恶劣,构成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罪,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指引】

《婚姻法》第3条: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4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 ......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

女性因生女孩或不育而受到歧视、虐待的,该怎么办?

A

法律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如果你因为生育女孩或者不能生孩子而受到歧视、虐待,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会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并会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查处。如果情节恶劣的,你可以报警,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处理。按民事案件处理,会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给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按刑事案件处理,则会让构成虐待罪的人蹲监狱。


【法律指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Q

非法行医打胎致人死亡,承担什么责任?

A

李某为了省钱,到一家“私人诊所”,花100元买了11片“打胎药”。服后腹痛不止,3日后因右侧输卵管间质部异位妊娠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赵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家属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无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法律指引】

《执业医师法》第14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

女性遇到性骚扰,该怎么办?

A

受到性骚扰时,妇女应首先明确表示拒绝,然后设法周旋,及时离开,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情节严重的要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注意随时收集并保全证据。例如,保留性骚扰行为发生时所留下的衣物、痕迹等。还可发挥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录音、录像和拍照功能,这对于日后的诉讼非常重要。你还可向所在的单位、妇联组织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侵权。


【法律指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

妇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该怎么办?

A

这种行为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你可以打110电话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解救;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和家人联系,寻求公安机关的解救;趁犯罪分子不备,逃离卖淫窝点,到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机关、妇联说明情况并请求保护等。


【法律指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Q

他人以捏造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你的名誉,该怎么办?

A

这种行为侵犯了你的人格权。如果情节不严重,协商未果,你就去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注意:打名誉权官司必须有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如果没有此类证据,就把案由从“名誉权纠纷”改为“一般人格权纠纷”,否则会被法院驳回。如果情节严重,捏造的内容严重侮辱了你的人格、且散布的范围较广,很多人都信以为真,使你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你可以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你的损失。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诽谤罪,可能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Q

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帖子骂你,该怎样保全证据?可以连网站一起告吗?

A

每周至少搜素一次你的名字,随时留心关于你的网上言论,发现有诋毁你名誉的文字,要及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否则,一旦侵权人删掉了网上的相关文字,就很难举证证明侵权事实了。而公证过的证据在法庭上无需质证,即可采信。这样,胜诉的几率就高多了。网站负有发现侵权信息并及时删除的责任。如果管理员发现了辱骂你的帖子,没有及时删除,或者虽然没有发现,但是当你告知后,他仍然没有及时删除,就要与骂你的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将网站一起告。


【法律指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Q

你的照片被人擅自使用做广告,该怎么办?

A

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取决于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如果是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你就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告主、广告的制作者和传播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是在公益广告和新闻报道中使用,并且没有做不当修改,则不构成侵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广告法》第33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69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