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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妇女维权解答(一)

来源: 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3-07 08:47 阅读次数:

编者按: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成立110周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四周年之际,为携手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妇女维权工作,怀宁县妇联、怀宁县司法局将通过线上普法问答、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向广大妇女群众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将充分发挥巾帼法律服务队的专业优势,及时在线解答妇女群众的各式法律问题。

今天推出的普法栏目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方面,对常见的关乎妇女群众切身权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Q

应聘时遭遇性别歧视怎么办?

A

如果某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没有正当理由只招收男性,却把能胜任该项工作的女性排斥在外,这就是性别歧视。你可以拿出《就业促进法》跟他们理论,只要是不属于法律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就不允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

Q

劳动合同中写明“3年内不得结婚”、“5年内不得怀孕”,怎么办?

A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这份合同中“3年内不得结婚”、“5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你想做这份工作,可以先签合同。因为在合同期内如果出现了“结婚”或者“怀孕”的现象,在确认违约责任前,首先得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此时,不论是劳动监察员、仲裁员,还是法官,都会依法确认这一条款自始无效,就跟你没签字一样。


【法律指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27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

同样的活女工的工资比男工低,对吗?

A

某加工厂规定:按日计算工资,男工80元,女工70元。可是岗位和劳动定额是一样的,业绩也相同。这是不对的。因为这样做违反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你可以先找工厂领导协商,还可以向所在工厂的工会反映情况。如果无效,就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指引】

《宪法》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Q

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由谁出?

A

产假工资和生育费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生育费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这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和营养药的费用自负。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Q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由谁出?

A

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产假工资不只是“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其他全部收入。如果单位不承担,女职工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1)在2年内打热线电话1233或者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请求劳动监察员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给就加付赔偿金;

(2)在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请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仍然不给工资,女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及政策指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1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Q

女职工依法辞职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女职工在被拖欠工资、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被强迫劳动、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况下辞职,是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又不想打官司,就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员核实后会责令限期支付。如果单位超过期限仍然不给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会责令用人单位加付50%-100%的赔偿金


【法律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Q

怀孕女职工被非法辞退的怎么办?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没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被辞退了,就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用人单形位给付2倍的赔偿金。

赔偿金计算公式: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这个单位的连续工龄(其中不满6个月的算半个月工龄)×2。


【法律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

用人单位对“三期”内的女职工一定不能除名吗

A

    不一定。如果“三期”(怀孕期间、产假期间、哺乳期间)内的女职工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是可以除名的。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其除名,并且不给补偿金。这些情形是: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了欺诈、胁迫的手段。


【法律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Q

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不离职,行吗?

A

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后,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到哺乳期期满,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愿意。除非你犯了严重过错。这是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当然你可以自愿离职回家休息。


【法律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劳动仲裁过程中,你拿不出证据就一定败诉吗?

A

不一定。要看是什么证据。例如,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表等,职工个人无法提供,可以申请仲裁庭或者法院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来,用人单位就会败诉。


【法律指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